堕胎 Abortion
堕胎一直是基督徒的道德家所谴责的,早在艾维拉会议(Elvira,Council of)上就已决议并明文禁止。堕胎在许多国家的民法中定为犯罪行为,甚至苏俄虽然在过去允许堕胎,但近年来这种自由也有限制。
至于因治疗而进行的堕胎,各方意见颇不一致,有些国家的法律定规在严格的限制下才能施行。近年来英国只在为挽救母亲性命情况下才容许堕胎,但基督徒的意见甚至分歧,天主教相信直接杀害无辜的生命是绝对不合法的,因此反对堕胎。
“堕胎”是指尚存活的胎儿,在达成熟阶段前,使之从母腹中排除。许多堕胎是突然发生(如流产),而其余的堕胎是出于故意。后者引起神学上与道德上的争辩。
传统上,基督教的观念是坚决反对故意堕胎的。特土良最早谴责堕胎乃“预期杀人”。奥古斯丁则有个缓冲期,在六十天到七十天之前堕胎乃为犯罪行为,但并非为严重的大罪,此种双重标准现今已被广泛拒绝。
反对堕胎最主要的神学理由,是每个人的生命由受孕时起,就是按照神的形象造的这种信念(创 1:27)。夺取生命与赐予生命是神的事,要结束人的生命,需要神特殊的命令。准许杀人是透过圣经做仔细思考,对非公义环境的对策(特别是杀人与战争,参看创 9:6;王上 2:5-6),但是一个胎儿并没有任何值得宣判死刑的理由。因此,堕胎在道德上来说是邪恶的。
圣经支持此种结论,在旧约中有隐喻到出生前的生命问题(参看诗139:13-17;耶 1:5;传11:5);而在新约中也用希腊文Brephos这个字来描述胎儿与儿童(路1:41;2:11)。这些经文被认为是出生前后人格的连续。
硬性规定“不可堕胎”策略受到三方面的挑战。第一,天主教会(在另一方面也是反对堕胎的),在双重影响下的道德原则是准许中止怀孕,例如子宫癌,若会导致胎儿之死,并危机母亲的生命时。
第二,有些抗罗宗神学家辩称胎儿乃是未来的成人,而非现在的成人。胎儿既然在其生存的任何阶段需要照顾与关怀,那么它对于生存的要求要与其发展阶段相配合。此说似乎合理,但不易与圣经着重人格的连续性之点相符合,因此绝不能实用。
第三,也是最激进的,那就是基督教情境主义者辩称,唯独“爱”才能决定在一特殊情况下可堕胎或不可堕胎。同情母亲(如果对她的健康与生命有危险)或同情未生之儿(如果他或她生下来会残废或畸形)来决定中止怀孕。此外,他们也辩称堕胎是否可行,乃端视家庭、社会(世界人口爆炸)是否要这个未生儿,因为爱必须选择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。
接受圣经权威的基督徒都非常反对情境伦理学。圣经没有一处教导说:“爱可以代替神的原则或侵犯神的律法。”圣经也没有支持功利主义的假想,以数人头的方法来衡量计算人价值最佳的行动。
虽然如此,情境伦理派强调的同情是有益与合乎圣经的提示,就是说在原则上反对堕胎的人士,为了那些不要怀孕的妇女,有义务寻求实际上关爱的另一个途径(雅2:14-17)。